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离退休处发布时间:2016-12-28浏览次数:2288

关于印发《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理工委〔201335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江苏理工学院

                                                                                                                                         20131211

附件

江苏理工学院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切实做好教职工退休、延缓退休及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

(一)办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办理正常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办理退休。

3.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办理退休。

(二)办理程序

1.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随到随办。由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见附件1),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于退休年龄到达前一月书面通知本人,当月办理交接和退休手续。

2.接到退休通知的教职工,应主动将仪器设备、实验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及时交还单位,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3.退休时,退休人员需交二寸照片一张,办理退休证。

4.退休人员有关关系转到离退休工作处。

(三)退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有关规定核算发放退休人员退休待遇。

2.退休时间在学期中并正在承担教学任务者,退休手续照常办理,待遇按在职人员享受至当学期末,学期结束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二、延缓退休

(一)办理范围

1. 办理延缓退休手续遵循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原则。延缓退休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延缓退休期间聘用在教师岗位。

2.延缓退休年龄:男性可延缓到65周岁退休,女性可延缓到63周岁退休。

3.申请延缓退休人员原则上须符合以下第(1)条,且同时符合第(2)条至第(4)条中一条及以上。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有10%以上的空缺,同时所在学科所属二级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延缓退休人员延缓退休期间须完成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

2)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尚未结束。

3)法定退休年龄前为校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延缓退休后作为重要成员继续参与相关学科专业和实验室建设。

4)在教育教学、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基础课、主干课程负责人。

4.延缓退休人员延缓退休期间占用所在单位编制和高级职务岗位指标,享受在职教职工待遇。

(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申请延缓退休的人员在法定退休月份的前二个月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延缓退休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交所在二级单位。

2.二级单位研究同意后,将相关人员拟延缓退休的详细理由及延缓退休期内的岗位职责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4.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5.学校和延缓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6.延缓退休人员聘期结束后若需继续延缓退休则在聘期结

  

束前二个月提出继续延缓退休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批。

(三)聘期和考核

1.延缓退休人员的聘期为一年,从延缓退休人员法定退休月份的次月起算。

2.延缓退休人员在聘期结束前二个月填写《江苏理工学院延缓退休人员聘期考核表》(见附件3)交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依据岗位职责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产业处、人文社科处等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考核结果是兑现相关待遇及能否继续延缓退休的依据。

三、返聘

(一)办理范围及程序

1.缺编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本校退休人员。

2.用人单位填写《江苏理工学院返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4)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审批。

(二)相关规定

1.办理返聘手续遵循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原则。

2.返聘人员返聘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教学返聘由教务处审核,科研返聘由科技产业处或人文社科处审核,学生工作返聘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其他岗位一般不予返聘。

4.学校不承担返聘人员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停止执行。若国家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